字体:大 中 小
护眼
关灯
上一页
目录
下一章
分卷阅读88 (第2/2页)
br>他毕竟是老油条,处事波澜不惊,面色不松动一分一毫,淡定地陈述自己的观点:“我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,程序合法,判决无误,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请,维持一审判决。”这是最保险的说法,既不会被人拿捏到错处,也不会挖坑给自己跳。审判长继续主持庭审:“根据双方的诉辩理由,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为:第一,本案案由如何确定?第二,一审程序是否违法?武成市人民政府是否是原审适格原告?第三,*国应否承担50名不在岗工人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的缴付义务?各方当事人对本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无异议?”双方均答:“无异议。”审判长:“下面请主审法官对本案事实进行调查。”主审法官提问:“请各方当事人查看判决书一审查明事实部分,对该部分的表述有何异议?请上诉人发表意见。”谢锦程与时陌对看一眼,两人同时默契地摇了摇头,谢锦程答道:“无异议。”谢文这边也无异议。主审法官:“上诉人在二审中是否有新证据提交?”时陌没有找到新证据,一脸不愉快地瞪大蛙儿似的眼,龇牙咧嘴地看着谢锦程提交了一份电脑咨询单。“我方提交一份电脑咨询单,该证据是我方到武成市工商部门调取,上面盖有工商部门的印章,以此证明化建厂只是被吊销营业执照,至今未注销,应当视为存续。”主审法官将材料交给了谢文:“请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该份证据发表质证意见。”谢文低声与政治部主任沟通后,正视着谢锦程的目光道:“对该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并无异议,但对关联性有异议。化建厂是否在工商登记上注销,并不影响上诉人承担缴付保险的义务,这两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,化建厂未注销,并不等同于上诉人没有给50名职工缴付保险的义务。”时陌立刻道:“我方补充说明三点。第一,涉案50名职工是与化建厂签订的劳动合同,属于化建厂职工,在职工与化建厂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前,是由化建厂承担其保险缴付义务。化建厂委派职工到我方水泥厂工作后,就改由我方承担这50名职工工作期间的各项费用,实际上我方只是帮化建厂代付费用而已。第二,基于涉案50名职工擅自离岗,或不到岗,根据租赁合同约定,我方无需承担其保险费用。第三,化建厂未注销,被上诉人承担其权利义务便无依据,且我方从始至终都没看到过市政府承接化建厂权利义务的相关文件,我方对市政府的主体资格有异议。如果仍要主张我方承担保险缴付义务,理应由化建厂主张,政府并非适格诉讼主体。我补充完毕,看看谢律师还有没有补充。”他笑嘻嘻地转头面向谢锦程,自得得嘴角都扬了起来,就差在脸上挂一张横幅,写上“你补充啊、补充啊,我把话说完了,看你还能补充什么”了。谢锦程无奈地扶着额头,叹道:“我没有补充,以时律师的意见为准。”主审法官问被上诉人:“你方还有什么补充意见?”谢文头顶仿
上一页
目录
下一章